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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不能追要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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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某在弥留之际改变遗嘱,把遗产中的10万元捐赠给基金会,以资助贫困大学生,其行为值得提倡、称赞,但张某的遗愿却不能实现.因为张某立有公证遗嘱,不能说变就变. 依据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非公证遗嘱.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张某的遗产分配,还必须以公证遗嘱为准,捐赠基金会10万元的“临终遗嘱”,不受法律保护,基金会也不能追要.

基金会、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人民共和国、贫困大学生、遗嘱效力、遗产、若干问题、捐赠、法律规定、法律保护、撤销、资助、行为、市民、录音

D9 ;D92

2014-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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