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为了孩子
在法庭工作几年,曾执行过不少案件,遇到过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但不久前那起探望小孩的案件让我感触很深,温馨的画面至今不散.邓先生与熊女士曾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后小孩随母亲生活.因为邓先生探望儿子时屡次遭拒,2010年5月,邓先生将熊女士告上当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的每月第一和第三个星期六上午9时,邓先生从熊女士处将小勇接走,当天下午5时,邓先生将小勇送回熊女士处,如遇特殊情况,接送时间可延长半小时;邓先生负责小勇在此期间的一切人身及财产安全,熊女士在此期间负有协助邓先生探视小勇的义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同年11月8日,邓先生向我们法院申请执行.我们庭里受理后,依法向熊女士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考虑到探视权案件的特殊性,我们通过走访了解到,熊女士在邓先生探视小勇的问题上一直采取协助态度,积极、耐心地做小勇的工作,并无阻碍探视的情节,但因小勇在熊女士与邓先生离婚时年龄尚幼(不满两岁),与邓先生无任何感情,拒绝邓先生探视,根本不跟邓先生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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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9;TS2
2014-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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