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对审议意见进行表决
“审议意见”不同于“决议”、“决定”,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宜对审议意见进行表决.监督法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有明确规定,那就是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如果把审议意见交由常委会进行表决,那就等同于通过了一项决议决定了.如果形成了决议决定,就无异于要求“一府两院”必须贯彻落实.但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对所审议议题的理解不同,站的角度不同,或代表的群体不同,其提出的建议意见五花八门.如果把他们的意见整理后提交常委会表决通过,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将无所适从,更无法办理.
一府两院、人大常委会、决议、组成人员、建议意见、监督法、整理、议题、群体、会议、果形、处理
D92;D9
2014-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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