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应称为决议或决定
笔者认为,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还称为审议意见不妥,应称为决议或决定.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中针对某项议题进行的发言,是一种特殊的建议、批评或意见.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从中可以看出,监督法对审议意见和决议的办理要求是不同的,“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是研究处理,对决议是执行.
常务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决议、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监督法、人大常委会、专项、政府、一府两院、处理、议题、批评、会议
D92;D9
2014-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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