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在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
笔者认为,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的时间只能是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
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质询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大代表、法律规定、组织法、自治州、自治区、直辖市、监督法、政府、宪法、县级
D92;D26
2014-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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