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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权的立法设计和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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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权立法设定的主要形式及相关人事决定形式 依据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形式依法可分为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县一级没有)和任免三类.从行使人事权的广义来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还有包括撤职、补选和罢免上一级人大代表、接受辞职等与人事任免权相关的人事决定形式. 决定任免.这是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第九项、第十项职权,即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在“一府两院”正职缺额时可以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政府首长的提名决定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人事任免权、立法设计、人大常委会、组织法、政府组成、一府两院、人大代表、定形、人事权、人代会、负责人、人选、副职、法律、代理、辞职、撤职、闭会、罢免

D92;D62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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