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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嬉戏受伤,谁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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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11年4月10日下午3时左右,13岁的被告郭林与不满9岁的原告刁磊在院坝玩耍,郭林用注射器向刁磊射水,因注射器弹出造成刁磊左眼受伤.刁磊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0095.92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给付了原告医疗费500元.经重庆市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林左眼穿通伤致其左眼盲目4级,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Ⅷ(八)级伤残,郭林的后续医疗费用约需15000元左右.双方父母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于2011年10月1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64522.1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受伤、医疗费用、原告、左眼、注射器、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精神抚慰金、法定代理人、住院治疗、眼穿通伤、事故发生、人民法院、父母、重庆市、鉴定费、护理费

R27;D9

2013-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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