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无权撤销乡镇人代会的选举结果
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县级人大常委会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任免权的权力,所以县级人大常委会撤销乡镇人代会的选举结果,无法律依据.从法理上讲,此撤销行为无效.
虽然我国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但撤销乡镇人代会的选举结果显然不在此列.因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享有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等三项权力,且人事任免权与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平行的,相互之间也没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撤销的决议指的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理应不包括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
县人大常委会、可撤销、乡镇、人代会、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选举结果、县级、组织法规、宪法和法律、行为无效、权力、决议、法律依据、平行、法理
D92;TP3
2013-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