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乡镇人代会不适当的选举结果
依法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虽然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乡镇人代会不适当的选举结果,但如果选举结果的确不适当甚至非法,县级人大常委会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有三:
其一,选举结果和决议都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一种决定.选举的对象是"人",表决的对象是"事",无论选举结果还是决议,从本质上讲,都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成果,是一种决定.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可撤销乡镇人代会不适当的决议,同理,只要选举结果不适当,同样可依法撤销.
县人大常委会、可撤销、乡镇、人代会、选举结果、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县级、法定职权、对象、组织法、宪法、会议、法律、成果
D92;TP3
2013-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