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造成他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2010年1月18日22时许,陈某酒后驾驶渝XXXXX号小轿车由永川区萱花路往永红厂小学行驶,行至永红厂路段与黄某所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经核实,此次交通事故给黄某造成医疗费120元、误工费342.30元、护理费180元、丧葬费15481.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6260元、死亡赔偿金31498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488363.80元的损失。
死亡赔偿金、酒后驾驶、保险公司、精神损害抚慰金、他人、交通事故、2010年、交通警察
D923(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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