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502.2020.11.012
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制度变迁逻辑与启示
生态环境监管是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在对我国区域环保督查制度实施效果评估的基础上,给出了该制度自2000年试点建立“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到2008年六大中心全面组建,并于2015年调整为“区域环保督察局”、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职能背后的制度变迁逻辑.作为一项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创新举措,区域环保督查制度意在解决地方各自为政、环境违法行为跨域治理难题.但评估结果显示,区域环保督查制度并未有效发挥督查效力.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监管机构身份的转变和升级成为提升制度效力、满足国家环保督政的必然要求.最后,本文对如何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纵深发展进行了反思.
区域环保督查、生态环境督察、污染治理、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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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得到中国工程院重大咨询项目“面向新型智慧城市的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大数据驱动的公共管理决策创新模式与集成示范平台
2021-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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