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502.2019.12.005
论ICO的证券属性与法律规制
虚拟货币首次公开发行(ICO:initial coin offering)的实质为以筹资为目的首次公开发行销售虚拟数字代币,是一种以发行虚拟代币换取投资的新型投融资工具.其特点在于可以在短时间内募集大量资金,同时ICO发行人通过出售虚拟代币进行筹资,而不是出售股权或其他仅投资人才能够享有的权利.ICO在为创新项目融资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被不法投机者滥用,他们寄望于在监管真空的情况下迅速获取不当利益,因此亟需对ICO进行监管.本文首先讨论了我国的ICO监管现状,然后论证了ICO的“投资合同”属性.建议适度扩大我国《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将“投资合同”纳入《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同时,引入“投资合同”的实质判定标准,具体提出了三步分析法来帮助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判断ICO项目的证券属性,以帮助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判断新出现的金融工具是否属于“投资合同”的范畴.
ICO监管、《证券法》、投资合同、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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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F82
本研究感谢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18VFH0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JBK170350;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SC17FZ021;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系统调研课题2018年度
2020-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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