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502.2019.06.010
大数据时代新型交通服务商业模式的监管——以网约车为例
大数据所带来的高度联通时代使公共出行服务提供在政府与市场(平台企业)原有边界发生移动,并催生网约车平台企业承担部分监管职能.但平台企业的垄断竞争问题性质难判定也带来相应的监管难题,一系列新属性要求建立灵活多样、多元共治的混合监管模式.同时,网约车出行服务商业模式运作的实质表现为不同层面交通资源的汇聚与重组,且存在着新的风险.本文借鉴广州市网约车实现由“经验治理”到“数据治理”的科技监管相关经验,重构我国大数据时代网约车监管的逻辑路径,包括以重复博弈和市场声誉约束机制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以大数据的信息技术赋能提升政府监管决策能力,以及以法治手段的跟进为前提重构网约车的合作监管等方面来寻求高度联通时代网约车平台企业长远可行的监管和规制之路.
大数据时代、网约车商业模式、监管逻辑、技术监管、合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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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带一路’沿线国物流节点安全预警系统建设研究”16BGL185;中国博士后基金“‘一带一路’物流节点安全预警原理与政策研究”2016M591346
2019-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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