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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5502.2018.02.019

完善公司治理视角下的股东法定知情权保护——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

引用
股东知情权属股东法定权利,具有固有权属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的规定属法律强制性规范:法定知情权既不能被剥夺、限制,也不能由股东通过协议主动放弃,否则无效: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限制、股东间协议等约定限制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本文通过对股东知情权的立法及行使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阐述,通过法理分析,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提出保护股东法定知情权的实践路径.

公司治理、股东知情权、禁止剥夺

34

2018-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8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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