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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5502.2017.05.013

独立董事只能连任6年合理吗?——基于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引用
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通常不对独立董事任期进行限制(亦或即使限制,其连任时间一般也比我国显著更长).但我国自2001年正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即明确规定连任时长不得超过6年.该规定迄今已执行16年,但其合理性似乎一直缺乏实证层面的检验.本文以2003~2013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选取资金占用、异常关联购销、关联担保以及财务报告质量等指标来表征独立董事有效性,分别从“学习效应”以及“独立性效应”进行了理论分析,检验了独立董事有效性随任期延长的变化情况.实证发现,独立董事的有效性随任期的延长以边际递减的方式不断提高.上述非线性变化的结果,受到独立董事财务背景以及声誉成本的影响.此外,本文还使用新上任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去而复返”的特殊样本开展了检验,得到的发现进一步支持了本文的理论分析.考虑到独立董事资源的相对稀缺性,本文的实证证据支持适当延长独立董事任期,以缓解上市公司面临的“换届难”以及“辞职潮”导致的独立董事供给结构性减少.

独立董事、连续任期、公司治理、学习效应、独立性效应

F27;F83

本文衷心感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2032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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