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502.2017.03.016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行为的二重性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按其性质可区分为“公务”和“村务”两种类型.刑法对这两种性质的职务行为有着迥然不同的评价,因此,甄别“公务”与“村务”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职务行为的性质作为界分贪污贿赂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分水岭”.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公务、村务
D92;D91
2017-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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