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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入的公共性质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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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属于公共性质的财产,土地出让收入是土地改进价值的重要实现形式,理应流向公共领域。土地出让收入依法须被足额及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投入公益性事业。但受到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路径依赖性、土地出让收入实现方式不健全、土地出让收入预算软约束、土地出让收入支出标准体系不健全、土地出让收入公共性支出效果不佳等因素的制约,土地出让收支公共性目的的实现显得任重道远。应通过完善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模式,制定公益性支出项目名录及其比例,健全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管理机制,巩固土地出让收支基础信息平台等措施,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彰显公共性质。

土地出让收入、公共性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F321.1(中国农业经济)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7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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