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债券与治道变革
市政债券是热门话题.本文分析了政府举债的资格问题,认为只有举债单位就是受益单位和还债单位,并且自身还是决策单位,政府才有权利举债.政府举债与其决策权力配置状况密切相关.在极权体制里,没有债务;在行政集权但不规则分权体制里,往往有很多不规则的债务;在多中心自主治理的体制里,有比较规范的债务,但往往牺牲未来人的利益.当前中国各级政府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规范的债务,对经济来说是一个不定时的炸弹,这与中国政府正处于治道变革过程中有关.中国政府当前不应该考虑如何举债,而应该考虑如何改善税收结构.发行市政债券不利于政府治道变革.政府融资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途径.禁止政府举债,实行财政收支平衡,应该作为一项宪法规则确定下来.
市政债券、治道变革、宪法规则
D63;C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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