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煤炭采掘企业井下巷道进项税抵扣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简称《决定》)专门提出了改革现行增值税制度的问题,《决定》指出:“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这表明了政府高层决策者决心改革已经试行十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这一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此举将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br> 对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改革主要是销项税税率由13%提升为17%,这直接增加了煤炭采掘企业税负,其次就是以降低税负为宗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政策,但是对于煤炭采掘企业,特别是增值税改革前已经稳定投产的企业,大型设备购入减少,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减负效用并不大。主要是因为该类企业已经完成对于设备方面的投入,而在后续的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往复使用,修理和零部件更换成为主旋律,基础设备购入后,部分生产设备又以租赁为主,更加享受不到进项税抵扣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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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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