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错位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作为肇源于两大法系的上市公司监督制度,于制度设计上有“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的本土性.然而,我国对两者未加协调地片面移植,造成监事会的形骸化和两者监督职权的冲突.因此,想发挥各制度的优势,实现优劣互补,首先要对两者的监督权进行错位,严格确定监督内容,划分监督阶段,明确监督责任,做到监督有序、监督负责.其次,重新定位审计委员会位置,具体化监督手段,给予监督实权,切实履职,做到监督有力.在监督错位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监督协调,防止监督空白才能保证监督全面.
独立董事、监事会、监督错位、机构协调
2020-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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