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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7899.2001.02.017

对水运法律双轨制的一点思考

引用
@@ 我国水运法律的现状是,远洋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承运人享有航海过失免责权;内河及沿海运输适用<合同法>及交通部的有关行政规章,实行严格责任制度,承运人的航海过失不能免责.二者即所谓的"水运法律双轨制".这里的航海过失免责是指因船长、船员、引航员和承运人的其他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的疏忽、过失或未履行运输合同而造成的货损,承运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水运、法律、航海过失免责、承运人、严格责任制度、运输合同、远洋运输、沿海运输、行政规章、赔偿责任、引航员、双轨制、免责权、交通部、合同法、海商法、人员、内河、驾驶、管理

D9(法律)

2005-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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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7899

12-1321/F

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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