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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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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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一苹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地理标志、标志产品、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产品质量法、专用标志、质量监督、有效保护、局务会议、检验检疫、产品名称、标准化法、总则、特色、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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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D02

2008-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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