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314.2013.01.013
介绍贿赂罪存废之辨正及相关问题探讨
介绍贿赂罪的存废是个争议颇大的问题.在对争论双方的观点进行系统梳理、辨析后会发现,保留论者所持的诸项理由实际上均不足以论证介绍贿赂行为具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取消介绍贿赂罪,并将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予以处理,不仅可以避免共犯理论在贿赂犯罪中的尴尬,充分实现贿赂案件处理中的罪刑相适应,而且还可以使现行立法的缺陷得以自动修复.在此前提下,认定和处理介绍贿赂行为时有若干相关问题如“劫贿”需予以探讨.
介绍贿赂罪、存废、辨正
D924.392(中国法律)
2013-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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