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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9314.2012.06.010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错位:强制投保责任分析——源自常州周伟峰案的思考

引用
《交强险条例》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设定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以此实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双重立法目的,并对违反强制投保义务者课以行政制裁.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致损时,法院往往不问归责将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风险归由违反强制投保义务者承担,既造成交强险与侵权法律关系的错位,又误释了强制投保义务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这一错位与误释在周伟峰案中尤为典型.

交强险、强制投保义务、行政责任

D922.1(中国法律)

2013-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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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1008-9314

11-4079/D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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