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314.2011.05.014
我国宪法上的审计机关研究——以宪法第91条为中心
审计署不同于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其地位和职权受宪法保障,非经修宪不得变动和调整.审计监督的对象始终是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国务院亦不能置身被监督范围之外.宪法第91条中的总理领导是指政治领导,在进行审计业务监督时,审计署不受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包括国务院在内.
宪法第91条、总理领导、审计监督权独立
D921.12(中国法律)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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