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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2366.2021.10.011

卫星轨道资源使用权的继受问题研究

引用
卫星轨道资源紧张程度决定了各国在卫星轨道资源利用过程中极易产生分歧.目前,卫星轨道登记发射制度中仅涉及卫星进入外空的相关规定,没有涉及卫星退出外空和成为空间碎片的国家责任的相关国际法律规制.在轨退役卫星使得卫星轨道资源排除他国利用,成为发射国专享的使用权,实质构成所有权,这与外空法中不得据为己有原则相冲突.因此,应当明确卫星轨道资源利用的权利是有期限的使用权.通过登记制度取得轨道资源利用的使用权主体确定,因法律行为可以发生转移.因此,本文认为可以使用继受取得的概念[1-2],将已存在权利通过规定的法律行为转移其权利主体,且该继受权利可以是不完全的所有权,如占有、使用权等[3].因此可以通过继受取得卫星轨道资源利用的使用权,简称继受权.

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2021年度校级研究生创新项目"外层空间军事化利用中的'和平目的原则'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1-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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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366

11-3816/V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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