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298.2010.12.009
伊朗《宪法》第81条对外国公司在伊朗经营的深刻影响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81条规定,绝对禁止给予外国人特许权以组成公司或机构从事商业、工业、农业、服务业或矿产开采,该条文深刻地影响着外国公司在伊朗的经营。伊朗政府在《第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计划法》的第29条注释中,提出了"回购"这一对外合作模式。为了确立回购合同等外资利用方式的法律地位,2002年伊朗"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批准了《外国投资促进保护法》(FIPPA),把回购合同纳入该法鼓励和保护的范围。但回购模式不能解决非投资性质的外国油田服务公司在伊朗的法律地位问题。1993年通过、1999年修改的《自由贸易工业区管理法》使外国油田服务公司具备了在伊朗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主体资格。但是,外国油田服务公司在自由区注册后依然受到伊朗《宪法》第81条的影响。笔者建议,争取将外国油田服务公司纳入《外国投资促进保护法》的保护。同时,外国公司要通过主动适应,耐心磨合,深入研究,不断总结,找到在伊朗的生存和发展路径,把握发展机遇,实现业务目标。
伊朗、宪法第81条、外国投资、回购合同、外国油田服务公司、外国投资促进保护法、法律地位
F276.6(企业经济)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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