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894.2023.01.003
上海合作组织投资便利化的法律问题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明确提出开启投资便利化谈判议程,之后成员国多次在元首宣言中强调了这一主题,《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从组织法角度推动投资便利化进程,签署备忘录和议定书作为软法共同促进投资便利化.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投资便利化定义,上海合作组织把投资便利化定义为成员国采取的一系列旨在吸引外国投资,并在投资周期的全部阶段使其管理有效性和效率达到最大化,保障透明度、程序简化和可预测性的所有行动或做法,以及满足上海合作组织自贸区一体化的上述措施.负面清单不透明成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投资准入阶段便利化最为突出的障碍,国际投资"单一窗口"尚未推广,国家安全审查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尚有不足.成员国应进行双边投资条约修订或谈判,包括在序言中统一可持续性发展表述,推行国际投资"单一窗口"条款,增设程序简化条款;制定《上海合作组织自贸区协定》,为建成上海合作组织自贸区提供法律保障;发挥中国立法的引领作用,修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完善在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背景下的国家安全审查部门规章.
上海合作组织、投资便利化、《上海合作组织自贸区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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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41.2(国际贸易)
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20AFX005
2023-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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