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894.2014.03.007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股东保护问题探究
在习惯国际法框架下,当股东直接权利受损时,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提出索赔请求,但股东股份价值的减少只能通过外交保护等间接方式得到救济.然而在现代国际投资仲裁体制中,仲裁庭实质上允许了股东直接提出利益损失的仲裁申请.由于现代投资条约缺乏相应的制度构建,使得仲裁庭允许股东直接提出间接索赔的行为引发了相应的风险,侵犯了公司债权人以及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为此,有必要借鉴习惯国际法与NAFTA的相关规定,对国际投资条约进行修正.
巴塞罗那案、国际投资仲裁、股东保护
D996.4(国际法)
2014-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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