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基金制度功能的异质性及对我国的启示
衍生于气候变化制度的国际碳基金由不同国家、国际组织创立,虽然在治理结构上多采用共同基金的形式,但却归属为不同的国际法体系.即不同基金用于相异的国际法履行过程,所产生的制度功能具有异质性.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全球行动中地位特殊,且在推行“一带一路”等新型国际合作机制中也大量涉及气候项目,应当吸取国际碳基金的运行经验来设定有利的环境国际合作平台.
国际碳基金、制度功能、新型合作机制、启示
D996.9(国际法)
2014年度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国际碳基金法律问题研究”14YBA373
201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39-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