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接轨模式下无船承运业务的系统性监管
国际航运市场风险复杂性导致现行无船承运业务的监管模式无法应对无船承运业务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国的实践表明无船承运业务的监管制度具有由单一监管模式向多元监管模式嬗变的趋向.美国无船承运业务监管模式的成熟性具有其内在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诸如成熟的航运系统环境、奉行“保护与垄断”的航运政策、施行动态和多元的监管模式以及“公共承运人”理念根深蒂固.基于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监管的系统性特征的考量,在公私法接轨模式下,构建和完善一个以保证金制度的软化、多元的监管格局、强化保证责任以及承运人特定义务公法化为核心的系统性的监管模式是应对无船承运业务风险的可行方略.
无船承运业务、系统性监管、私法公法接轨、公共承运人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L12BFX005.
2014-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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