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结算分配产生纠纷之后
@@ 案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矿,并依法取得了经营权.随后,确定被申请人为该煤矿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退出合伙.承包满一年,被申请人与煤矿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签订了”一揽子协议书”,终止了承包经营.煤矿所有者同意支付给合伙人2800万元人民币,作为他们在煤矿经营期间的投入及解除承包关系的补偿.
合伙人、结算、配产、被申请人、煤矿、承包经营、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一揽子、协议书、人民币、经营权、经营期、签订、股东、补偿、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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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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