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ISG项下国际惯例的效力——兼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改良
文章通过对CISG第9条惯例规定的沿革、法理分析和应用分析,认为该规定是传统意义上惯例的重大进步:惯例是合同的一部分;惯例有明示和默示之分,两者的适用范围条件不同;惯例的有效性不一定以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为前提;惯例的效力位阶是”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惯例-CISG-国内法的任意性规定”.鉴于该规定的优越性、进步性,提出修改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建议.
CISG、国际商事惯例、效力
D997.1(国际法)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项目J51204
201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7-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