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开放式基金受托人的实际缺位
作为开放式基金运行的法律保障,我国<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基本勾勒了其法律框架,在肯定开放式基金信托性质的基础上把保护投资人利益提到了重要位置.然而由于基金管理公司身兼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双重身份,使得信托关系名存实亡,投资人利益因此极易受到侵害.本文在指出开放式基金受托人缺位这一事实的同时,对我国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进行了探讨,并期望<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配套法规能解决好这一问题,以免出现与信托法理相悖的尴尬现象.
开放式基金、受托人、信托
F83;D92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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