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立法流变、条款特征及中国适用
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是典型的美式贸易规则,其具有较强的辐射效应.目前,各国际条约中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的设置基本采用美式模板.该规则在发展过程中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适用对象也随着贸易实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该规则通过间接性承诺清单限缩适用范围,以属地标准和属人标准确定规则适用对象,以例外规定缓冲其适用张力.适用CPTPP 和DEPA项下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会对我国数字产品监管审查的效率性与合法性产生冲击.由于国际层面数字产品定性标准的不确定性以及缺失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和国内规制规范,数字产品的贸易待遇具有不确定性.对此,我国应在技术层面探索创新数字产品监管审查机制;在制度层面争取数字产品国内监管审查合法空间;在战略层面积极彰显大国担当,作为主导者和推动者积极推进国际层面数字产品法律定性标准的制定与统一,推动直接针对数字产品的待遇承诺、国内规制规范等配套规范的达成.
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立法流变
F091.349;D925.2;B0-0
2023-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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