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999.2002.05.010
再次审查--完善我国反倾销行政复审法律制度的思考
@@ 依据西方国家惯例和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的一定时间或一定条件下,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进行反倾销的行政复审;主管机关也有权自行发起行政复审.所谓反倾销行政复审是调查机关对自己做出的有关反倾销措施进行再次审查的制度.通过复审,调查机关可以及时对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做出新的决策,以保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反倾销行政复审、反倾销措施、利害关系方、主管机关、反倾销协议、合法权益、国家惯例、调查、制度、决策、保护
D99;D9
2007-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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