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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4038.2021.12.006

当代中国法学学科评价机制的问题与重建——以德国法学学科评价机制为参照系

引用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学科评价机制建立在等级化和量化标准的基础之上.这种倾向及其特征贯穿于体制内学科评估与体制外学科排名之中,部分排名还具有浓厚的商业化和主观化色彩.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德国的评价机制强调法学的学术自治,重在内生动力;而中国的评价机制则强调学科应承担的公共责任,重在外在压力.中国不可能、也不应当完全照搬德国模式,未来的方向应当是构造主客两翼、多元均衡的法学学科评价体系,建构更多元的评价来源体系、更开放的评价对象体系、更合理的分类评价体系和更均衡的评价标准体系,从而实现学术自治与公共责任之间的平衡.

法学学科评价机制;等级化与量化;学术自治;公共责任;多元均衡

288

G642.3(高等教育)

2022-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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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4038

11-5047/D

288

2021,2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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