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4038.2009.08.015
试析中外合作办学合理回报的特殊性及其完善
教育服务兼具公益性和营利性二重属性.我国有关政策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比照民办教育.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教育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而中外合作办学又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而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就成为中外合作办学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对此,应采取如下措施:合理行使教育主权;充分利用WTO规则;积极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给予西部地区项目更多优惠,等等.
中外合作办学、合理回报、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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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22.7(中国教育事业)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高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批准号JG105;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十一五"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西部地区高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面临的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06AIG0140024的阶段件成果
2009-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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