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过度限制性措施的国际法规制
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过程中,多国针对国际旅行和国际贸易采取了过度限制性措施.这些措施超出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明显违反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关于额外卫生措施的规定.涉及货物的过度限制性措施还可能违反WTO下《SPS协定》的科学证据要求和必要性、非歧视性原则,但WTO下的争端解决程序无法就各成员采取的“临时性”过度限制措施作出快速反应.虽然国际人权机制也为规制多国施行的国际旅行限制性措施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实际的约束效果仍有待提高.因此,应重在发挥《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过度限制性措施的核心规制作用.可以通过由世界卫生组织牵头建立限制性措施协同机制,建立成员行为与获取相关国际资源之间的联系,建立一套适用于解决过度限制性措施的特殊仲裁规则来提升成员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遵守.
新冠病毒疫情、过度限制性措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SPS协定》、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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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4(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200
2020-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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