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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自贸区仲裁中的“涉外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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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涉外认定标准已无法满足自贸区仲裁的新要求,我国司法实践对这一认定标准进行了有益补充.我国法院在涉自贸区仲裁案件中对涉外性的认定仍以传统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标准为依据,对《涉外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中“其他情形”的解释也是在三要素范围内进行,具体表现在:主体范围的扩大、履行客体内涵的扩充、法律事实认定时间的延长.我国当前仲裁制度和立法还有待完善,过于宽泛的认定标准可能冲击我国的本土仲裁制度,应对涉外认定标准进行适当限制.法官应甄别当事方人为制造的“虚假涉外”情形,在认定涉外时系争民商事关系要与外国有实质联系,发挥自由裁量权时要合理有据.

自贸区、仲裁、涉外性、限制

33

D997.4(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BFX100

2018-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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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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