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594.2007.06.014
新《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克服
2006年修订的我国《合伙企业法》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的精髓在于"糅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两种制度"的优点,但新法在两种制度的"糅合"上还存在着未充分认识到有限合伙中两种投资的性质和资本制度的构建等方面的缺陷;两种责任的适用范围及转化的规定比较模糊;两种合伙人转换条件以及转换后的权利义务设计不合理等.应区分"两种制度"的宗旨、功能、适用条件等构建有限合伙制度,同时也应对有限合伙中两种责任及两种合伙人的转化设计合理的径路.
有限合伙、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无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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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1(国际法)
2007-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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