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土地征收规制及其最新发展
相较于一般征收,土地征收与人权问题密切相关,对东道国造成的环境破坏程度更深,并且可能破坏东道国的土地改革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国际投资协定(ⅡAs)最初并未规定土地征收条款,直至21世纪初期,该条款才开始出现在东盟部分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BITs)中,随后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得到充分体现,这表明东道国规制权的增强,并反映出土地征收规制的特定化将成为IIAs的新趋势.近年来的土地征收仲裁实践表明,土地征收条款的缺乏使得东道国的抗辩难以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并且这些裁决也体现出不一致的特点.鉴于此,中国政府应当考虑在后续IIAs中纳入土地征收条款,同时制定和完善国内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中国投资者也应当在投资前对东道国土地征收条款的情况有所了解,并在投资过程中尊重东道国的法律规定.
土地投资、土地征收、征收补偿标准、RCEP
D996.4;F114.46;F752.6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FFXA006
2022-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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