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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24.01.008

自动驾驶的风险类型与法律规制

引用
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不同风险对事故主体和责任类型进行区分.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阶段,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风险与难以进行特殊道路路段测试的安全风险.在自动驾驶汽车应用阶段,基于发生事故后的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的认定,存在自动驾驶系统与驾驶员的过失风险和故意风险.根据不同风险类型,在坚持自动驾驶责任主体否定论的前提下,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路径应从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两方面展开.在民事责任方面,驾驶员与自动驾驶系统本身均不适合责任承担,由生产者一方承担责任更具正当性,并应同时引入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化救济方式.在刑事责任方面,生产者因为设计缺陷或者未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并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交通肇事过程中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则应该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化分级进行分类探讨.

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类型、交通肇事、过失责任、刑事责任

32

D915.2(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209

2024-01-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1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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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28

11-3194/D

32

202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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