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3.04.007
刑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本质把握——兼评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争
形式与本质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是刑法解释方法论上的基本问题,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区分与对立,从不同的方面展现了这种矛盾对立关系.形式解释论的优点主要不在于形式先于并优于实质,而是原则优于目的的相对保守性;而实质解释论则是目的优先的能动的解释论.刑法解释需要面向本质问题,选择适当的解释方法,该作形式解释的作形式解释,该作实质解释的作实质解释,该作折中处理的作折衷解释.
刑法解释、形式解释、实质解释
31
D923(中国法律)
2023-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