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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23.02.008

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与受案范围之关系

引用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化解主渠道的功能定位得到制度层面认可,并在积极推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第 1条也明确其为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就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尤其是化解行政复议主渠道的定位,与受案范围之间的关系,有观点提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定位必然要求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但是,从制度沿革来看,行政复议的不同功能定位不影响受案范围的界定:既有相同的功能定位,受案范围不相同,也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受案范围是相同.并且,无论是化解行政复议主渠道的判断标准,还是该定位之下的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理论与实践层面都还没有形成共识,主渠道的定位并不必然要求扩大受案范围.影响与制约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因素包括行政复议内在的效率价值要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以及行政复议实践现状.

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复议前置、复议终局、诉源治理

31

D924.3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91

2023-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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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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