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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21.02.011

间接利害关系人诉讼实施权配置模式

引用
间接利害关系人通常只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但直接利害关系人缺位、怠于行使诉讼实施权或者其提起的诉讼案件已经审结的,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益无法通过依附型诉讼实施权获得司法救济.立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向间接利害关系人提供司法救济但又无法合理期待直接利害关系人将诉讼实施权移转给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只能考虑采取独立型诉讼实施权的法定配置模式.独立型诉讼实施权的法定配置模式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在创设型赋权与代位型赋权、形式赋权与实质赋权、实体赋权与程序赋权之间进行合理权衡,并妥善处理复数新设诉讼实施权之间的关系.

间接利害关系、公益诉讼、诉讼实施权、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

29

D915.2(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辨析及其协作机制构建";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21-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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