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7.05.002
"以网管网"背景下网络平台的刑法境遇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扮演着提供交换资源、承担组织调度的角色,已成为身处网络活动第一线的管理者.在法定义务以及与网民协定契约的共同塑造之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拥有了网络监管中的"软权力",进而引申出"以网管网"的命题.为了确保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积极履行"以网管网"职责,《刑法修正案(九)》引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该罪采取了概括式罪名模式,条文辐射的范围过宽,难以为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刑事追责提供确定性约束.鉴于此,裁判者应秉持"兼顾互联网行业发展与网络犯罪治理"的基本立场,严格拿捏"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规范依据与实质内容、责令改正意见的明确性以及义务违反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等限制要点,确定该罪名在司法适用中的法治边界,并尝试通过科学的释法来获取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正当的适用范式.
以网管网、网络平台、网络犯罪治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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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作者主持的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青年项目"网络黑社会犯罪刑法治理"L15CFX007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7-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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