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6.02.014
非法证据排除与取证合法性审查
2010年原足协主席谢亚龙因涉嫌操纵足球比赛收受贿赂犯罪被依法逮捕。2012年4月2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辩方称谢在调查取证阶段遭受刑讯逼供,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辩方还具体描述了被告人遭到暴力取证的情节,如办案人员用电棍塞进谢的嘴里并电击其心脏等,并对谢亚龙作无罪辩护。控方向法庭提交了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经审理,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谢亚龙被刑讯逼供的意见未予采信。〔1〕2010年10月22日,武汉大学原党委副书记龙小乐受贿案一审在湖北荆州中院开庭。在庭审中,龙小乐翻供并指责办案人员对其有打耳光、疲劳审讯等行为,审讯时间日均超过了二十小时,最长的超过二十二小时,最短的也超过十七小时。检方称,“虽然审讯时间较长,但并无相关法律对审讯时间做出规定,不存在违法超时审讯的问题。而对于体罚、诱供、欺诈等指证,控方出庭证人均否认”〔2〕。辩方称被告人的供述为非法取得,应予以排除,这一申辩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非法证据排除、调查取证、刑讯逼供、审讯、被告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员、办案、足球比赛、十二小时、贿赂犯罪、法院审理、辩护人、暴力取证、受贿案、副书记、丹东市、指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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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由2015年12月16日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职务犯罪侦查研讨会”上的发言基础上写作而成,也是中国法学会2015年课题“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研究” CLS 2015 C48的阶段性成果。
2016-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6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