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6.02.007
风险规制领域行政规则对司法的拘束力
我国对行政规则拘束力的制度设计忽视了风险规制中权力配置的特殊性。无论预测性与平等保障,还是风险规制的专业知识与功能主义考量,都不足以构成司法对风险规则领域行政规则尊重的理由。我国实践与学说所推崇的司法对该类行政规则高度尊重的主张不仅误解了行政规则拘束力的内涵,还将严重地损害立法对行政的合法性控制,使得风险规制的立法目的和规制原则无法得以贯彻。考察该类行政规则对司法的拘束力应当从法律授权的意涵出发,既要保障风险规制中的合法性约束,又要避免司法陷入专业判断的漩涡。
行政规则、拘束力、风险规制、法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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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4(法学各部门)
2015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术创新支持计划项目“风险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的成果。
2016-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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