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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及其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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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开启了强制医疗司法化的进路,但刑诉法仅明确了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启动主体、决定主体及简单的程序救济,具体的决定程序却语焉不详.在此基础上,两高司法解释以普通程序为模板把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化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由此形成了强制医疗立法上偏行政化与司法解释及实践上偏司法化的不协调,而解决之道是:继续推进司法化进程,坚持二审终审制,改强制医疗决定书为判决书或裁定书、改书面纠正意见为抗诉,并允许被申请人上诉、明确检察人员出庭、原则上禁止法院自行启动.

行政化、司法化、书面纠正意见、检察监督、救济程序

21

D915.3(法学各部门)

2014-0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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